法须诚求说

法不轻传,道不贱卖

道法之传,自古有则。法不轻传,道不贱卖。非以法为货,乃以诚为契。学者求法而无诚敬之心,无供养之礼,则法虽授之,亦不得其传。

世有一说,谓求法当尽免费,为师者受供养则近于商贾。此未明道法之理也。供养之礼,非为牟利,乃以验诚。学者于法,必有所舍,而后有所得。一无所舍而望其全得,此侥幸之心,非求道之心。

诚敬之验,在供养

供养之礼,其制有二:一者礼敬,二者财物。礼敬者,心之所出;财物者,力之所及。师受学者之供,非贪其利,乃观其诚。学者无所舍而求法,其心不专;其心不专,则法不入境。

故本门传法,学者必具诚心,备薄礼,行拜师之仪。此非故为高节,乃法之制。法以诚立,诚以礼显。学者于此,当知供养非交易,乃诚敬之表。

不诚之求,法不应

世有不致供养,不具诚心,而望法之速成者。此如种树而不培其根,望其实之速成,不可得也。师虽有法,而学者无诚,则授之犹未授。何则?法之应人,应其诚不应其求。求之无诚,受之不敬,虽得其法本,亦不得其法神。

学者自处

学者求法,当致诚心,备薄礼,行正仪。不侥幸,不吝啬,不妄求。法之得,在诚之至;诚之至,在礼之尽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既以为人己愈有,既以与人己愈多。」师之于徒,尽传而不为吝;徒之于师,尽诚而不为啬。师徒相须,诚敬交至,而后法可得而传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