择师求姻缘法之要

求姻缘助,先在择师

善信既有志求姻缘之助,所当先务,莫急于择师。法之真伪,系于传之正邪;传之正邪,系于师之德行法度。不择而求,未有不堕于伪者。

择师非观其言辩、其声势,乃察其实:谱系有自乎,法度循经乎,德行可征乎,行事守正乎。数者具,而后可托以祈祷之事。

谱系法度,正统之征

本门法脉,自江西宁都入闽,复传于台,历六十四代吕法标、六十五代叶法财,谱系有序,法本完具。凡行催姻缘之法,皆依所传科轨,先劝修德,后行祈祷,不夸验,不妄取。

辩证言之,谱系非以自矜,乃以明传授之真;法度非以立异,乃以征经教之正。真师之可贵,在能因迹传神,使学者、善信知所循守;非徒记其名代、习其末节而已。

真伪之判,数者可凭

判师之真伪,其要有据。正者,重德行而轻夸许,言助缘而不包办,守法律而戒邪术,因材施教而不概施。伪者反是:喜言必验,竞逐声利,杂以迷魂强合之谈,轻授而广售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信言不美,美言不信。」善言夸者,其中多虚;辞朴而法严、劝德而止乱者,乃为可近。善信以是衡之,真伪较然。

分类施教,各得其宜

人之求姻缘,处境不一:有未婚而求配者,有已许而未谐者,有室家失和而求合者,有命滞而求解者。本门各辨其宜,分类以处,不执一道以概众人。

然法虽分类,其本则同:正心、修德、守法、诚祷。本立而法行,缘正则效著。若舍本逐末,唯术是求,虽遇正师,亦难有功。

善信终勉

善信诚欲得姻缘之正助,当以择师为始,以修德为本,以正信自持,以俟缘为常。祷于正统之坛,辅以如法之事,而日尽其在己者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上士闻道,勤而行之。」姻缘虽若有命,而致之之道未尝不在人。能勤行于德、审慎于择、安正于法,则善缘之集,家道之成,可预期而不可强致。此本门催姻缘诸说之总归,愿善信笃行而勿忘。

正信辨姻缘邪术之戒

正信与迷信,界限当明

姻缘之祷,本为正情;然世有托名于此,而流于迷信、入于邪术者。学道者及善信,不可不辨。正信者,依经教、守法律、重德行,以法事为助缘;迷信者,舍人事、蔑义理,唯怪异之是求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以道莅天下,其鬼不神。」道之所在,正理明而邪说息。明乎道,则知姻缘之求,有经常之理,非诡异之可致。

邪术强合,法所必戒

世有谬称能以术使人必从、以法摄人神志,或下药、或施蛊、或为迷魂之具,以求强合者。此大悖于理:婚姻以两情相愿为正,夺其愿、制其神,不唯非道,抑且违法。

《太上感应篇》以破人婚姻、离人骨肉为恶。邪术强合,其害人尤甚,本门深戒而绝不为。正统催姻缘之法,唯解阻滞、助善缘,断不侵夺他人之意志,不成就非礼之苟合。

夸验索财,伪术之辨

又有一等,不务修德如法,唯以某日必成、某符必验为词,炫异惊人,索取重资;及事不验,则饰辞推诿。此非宗教正行,乃市井欺罔,善信当察。

辩证言之,法事言助缘,不言包办;言感通之理,不作必然之许。《道法会元》以诚为灵之原,诚之不至,术将安施。故凡夸验以牟利者,去道已远。

依法正行,善信自处

依法依规,正信正行,乃行法、求法之共同前提。正常之宗教祈福,合乎经教与公序,国家法律所许;迷信非法、邪术害人,则为法律所禁、道律所不容。

善信求姻缘之助,当以正心、求正法、事真师,修德以为本,俟缘以为常,不徇强合,不求怪异。本门施教,分类因人,而其归壹于正。能如是,则邪说无自入,而善缘以正致,斯为得祈福之义。

姻缘符箓说

符为真信,和合之凭

催姻缘诸法中,符箓为用甚广。《道法会元》曰:「符者,天地之真信。」又曰:「符者,阴阳契合也,唯天下至诚者能用之;诚苟不至,自然不灵。」符之所以为用,本乎阴阳相契之理、诚敬相感之机。

故姻缘之符,非纸墨之自灵,乃神气之所寓。书符者以己之精神,合天地之精神;一点灵光,贯通上下。符之得失,先视书者之修持与诚否,非徒形式之求。

书符有诀,施用有节

书符之法,须净身净心,备物如式;执笔存神,诵咒运气,配合诀印、讳字,而后落墨。此中节度,皆真师口传,非可凭书强解。符成而后有所施:或佩戴于身,或安奉于室,或焚化而用,各随其法。

辩证言之,符无师传诀印,则纸墨而已;有其符而无诚敬,亦弗灵也。《道法会元》言以我之精合万物之精、以我之神合万物之神,正书符感通之实。故符为助缘之具,非可以符代德、以符强求。

姻缘符用,不违于正

姻缘之符,所以助正缘、和情意,非所以制人、强人。若托符名而施迷魂、摄魄、强合之术,使非其愿者愿之,此邪法也,非本门之符。正统符法,唯顺其可成之正缘而导之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知和曰常。」符之用,期于和,不期于强;求其情理之安,不徇欲速之念。善信奉符,亦当修德俟缘,不可以得符即谓必成。

善信辨符

善信求姻缘之符,当辨其出处:出于正统师承、书之合诀、用之合度、劝以修德者,正也;轻售于人、夸言立验、诱以强制者,伪也。

本门符法,以诚为体,以德为本,以和为归。明乎真信之义,则知符之所以灵,在神与诚,而不在夸张之辞;世之假符,无自惑矣。

催姻缘法之仪轨

行法有仪,科轨之常

催姻缘之法,非苟然为之,必有坛仪。择净地,设坛场,安神位,备香花灯果;行法者斋戒洁净,整肃衣冠,存诚敬之心。仪者,所以摄心、所以将敬,非为观美。

科仪之用,在使神知所赴、诚有所达。然仪为法之迹,非即法之实。《道法会元》言符箓诰命,特科教之设;其文在是,其实不在是。故有仪而无诚、有科而无德,则仪虚设。

表文符诰,各有法度

法事之中,有表文,以陈情告于神明;有符箓,以昭信召和;有诵咒,以专气凝神。表文之式,书善信之姓名、生辰,陈其所求之正;符箓之用,依科书绘,加诀印以成。

凡此皆有师承,非可臆造。表之措辞,贵在诚正,不涉夸妄;符之书绘,须依诀法,神气贯注。行之合度,而后为如法之坛。故学此者,须真师指授,循阶而习,非照本抄写所能为。

内炼为本,科仪为助

辩证须明,科仪可恃以为助,不可恃以为道。行法者内有炼养之功、德行之积,则科仪为达诚之具;内无其实,徒事唱演,虽仪节周备,神不应也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谷神不死,是谓玄牝。」内养之真,为外用之本。故本门授法,先教以筑基、斋戒、修德,而后及于坛场仪节;本末先后,秩然不紊。

善信知法之重

善信观行法之坛,当知正统之传,仪节有度,表符有式,一本经教师承。其所以能助人者,非徒外仪之故,实由行法者之诚德内炼。

若遇仪节简略而轻许、陈设繁缛而无实、重索资财而夸验者,皆当察之。正信正行,依法而祷,乃为得法。本门之所以明示仪轨者,正欲善信知所辨别,不致为伪法所误。

催姻缘与和合之辨

催与和合,名义当辨

道门言婚姻之法,有催姻缘,有和合。世人多混称之,其实各有所主。名义不明,则施者失其当,求者违其情。故先辨之。

催姻缘者,为未婚而求良配、缘至而未通者设,主于召致善缘、成就新偶。和合者,为已有配偶、或已有定缘,而情意未洽、室家有竞者设,主于调和情意、复归于好。一主成新,一主修好;其用不同。

和合之施,限于正配

和合之法,施于正当之配偶、已定之婚约。夫妻反目,男女有隙,本于一时之气、一事之嫌,而其情未绝者,乃可从而和之。《太上感应篇》重室家之和,戒不和其室、不敬其夫,正此义。

辩证言之,和合所以全已有之缘,非所以结不当之合。若有配偶而别求、既离异而强挽、或觊觎他人之偶而欲夺之,皆非和合之正,法所不予。故行法先审其名分之正、情分之实。

破人婚姻,明训有戒

《太上感应篇》曰:「破人婚姻。」又曰:「离人骨肉。」皆列之为恶,明其有罚。是知道门之于婚姻,唯务成全,不事破坏;唯主和顺,不主离间。催与和合,皆此成全之心。

故凡行法,有损人之婚、夺人之配、间人之情者,虽重利不为。此非徒教义当然,亦国家法律所护、社会公序所系。学者及善信,当明此戒。

善信各安其分

善信求法,当自审所处:未婚求配,则求催姻缘之正;已婚失和,则求和合之宜。名正而后法行,理顺而后效著。若所处不正、所求非分,则虽祷不应。

本门于婚姻诸法,辨之甚明:成新者不夺人之旧,修好者不结非分之新。分类施策,因人而导,其归在正与和。明乎此,则知正统法度之严,而世俗混称妄为之非,可识矣。

姻缘迟速之由

姻缘迟速,各有其由

同此求偶,而有早遂、有迟成,其故非一。或由性情之偏,或由人事之失,或由星命之滞,或由宿缘之候。不察其由,而一概求诸法术,未有当也。

本门行催姻缘之法,必先辨其所以迟滞之由,而后分类以处:可修德者劝之修,可解煞者依法解,候未至者安以待。此因材施教、分类施策之义。

星命之滞,孤辰寡宿

命理之中,有孤辰、寡宿,主婚姻之孤迟;有阴差、阳错,主配合之多阻;又有驳杂、空亡之位,主姻缘之难定。星命遇此,类多蹇滞。此古人以星纪测人事之法,言其倾向如此。

然星命非一定而不可移。《北斗经》言北斗掌人之本命,注生死,录善恶;善信能悔过修德、诵经祈福,可以解灾度厄。故星命之滞,可由德行、由正教之祈祷而渐转;非使人安于数而不为。

人事之失,性情之偏

姻缘之迟,亦多出于人事:或择配过刻,高不成而低不就;或自处失当,意气陵人;或旧缘未了,新缘难入;或耽于逸乐,无成家之志。凡此,皆当自省而改,非法术所能径代。

《清静经》言澄心遣欲。心澄则取舍不妄,欲遣则标准得平。辩证言之,法能解其外滞,不能化其心偏;心偏不化,虽暂合而终离。故内省为本,法事为辅。

迟而不怨,候至自成

善信姻缘未就,当迟而不怨,察由而修。命滞者祈解,德薄者力行,心偏者自化,候未至者安俟。《道德经》曰:「强行者有志。」又曰:「慎终如始,则无败事。」

本门之法,详辨迟速之由,不妄许速成,不概施一道。善信能以正信自持,修德俟时,辅以如法之祷,则善缘之至,可几也。若不察其本,唯速效是求,多见其惑。

求姻缘先修己德

求偶之要,先在修德

世之求姻缘者,多致力于外求,而不知反本。姻缘之美恶,恒视其人之德行。德厚者,善缘集;德薄者,良缘远。未有己不修而能得贤配、家不和而能致庆喜者。

《太上感应篇》言祸福无门,惟人自召;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。姻缘之迟速佳否,亦祸福之一端,其机在己,非尽出于偶然。故善求者,先修诸己,而后祈诸天。

男女之德,室家之和

《太上感应篇》曰:「男不忠良,女不柔顺;不和其室,不敬其夫;每好矜夸,常行妒忌。」此历陈失德之害,正为婚姻而发。男贵忠良,女贵柔顺,非尊卑之偏说,乃各尽其道以相成。

室家和,而后姻缘可久。矜夸、妒忌者,家之蠹;诚敬、谦让者,和之本。故未婚之士,先当治其性情、端其品行:去浮薄,戒骄妒,存忠信,习柔顺之实。如此,则气类相感,正配易求;纵一时未遇,其所以自立者已具。

正己化人,感召之实

《太上感应篇》又言正己化人,积善累德。德之积也,不独成己,亦以类物。善气所钟,善缘应之;此感召之常理。法事可以助其缘,而不能代其德;德为本,法为末。

辩证言之,修德非为求偶之具,然修德自有召和之效。若存一求偶之心而伪为之,其德不诚,感亦不至。故当务实修:孝于亲,信于友,和于众,慈于物;日用之间,皆所以积之。

善信自反

善信而苦于姻缘未就,宜先自反:德行有未积乎,性情有未和乎,所以待人接物者有未尽善乎。反而修之,复以诚敬祷于神明,助以正统法事,则本立而缘应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修之于身,其德乃真。」身修德真,而后姻缘之求为不虚。舍此而唯法是恃,虽日祷无益。此本门所以先行劝善,而后及于科仪;学者及善信,宜深体之。

姻缘宿定与月老之司

姻缘有籍,月老之司

道教言姻缘,有掌籍之神。月下老人,掌人间婚牍,以赤绳系男女之足,虽仇敌之家、贵贱悬殊,绳一系,终不可逭。此说非徒志异,乃明姻缘有司、缘分有自,非人之私意所能径定。

婚牍者,姻缘之簿;赤绳者,相系之缘。催姻缘之法,所以陈情于掌籍之神,疏通其未显之缘,化解其当解之滞。其义在敬告,在祈助,非可以命令、可以强求。

红鸾天喜,星命之应

星命之学,以红鸾、天喜为婚姻之曜。红鸾主婚喜之动,天喜主喜庆之成;二星照命、照限,或与命宫、夫妻宫相会,姻缘多有发动之机。此皆天文星纪,应于人身,非虚诞之说。

命宫、夫妻宫者,命理中主婚姻之位。宫位清吉,星曜调和,则姻缘顺遂;若逢孤、寡、阴、煞之扰,则迟滞难成。法事之施,往往兼察其星命之偏,而祈以解之。然星命言其大概,终以德行、人事为转旋之机,不可执定而诿诸数。

宿缘厚薄,感召之机

姻缘之成,系于宿缘,亦系于感召。宿缘者,前因之积;感召者,今德之致。宿缘虽有厚薄,而感召之权在己。《道德经》曰:「天道无亲,常与善人。」积善修德,正心诚意,则善缘日集,虽迟必至。

辩证言之,不可因宿缘之说而安于无为,亦不可因感召之理而期诸速效。法事助其缘,德行立其本;本立而缘至,乃为正途。若舍德行而唯祷于神,是遗本而求末。

善信知所务

善信求姻缘,当知婚有所司、缘有所系,而所以致之者,存乎己德。敬而祷之,可也;诚而求之,可也;若欲以非礼强取、以邪术妄求,则非所许。

本门行催姻缘之法,上陈于掌籍之司,内察其星命之宜,终劝以修德召和。明乎此,则知姻缘虽若有定,而实未尝不由于人;正信之士,当于可致者自尽焉。

阴阳合和说

阴阳之理,和合之原

催姻缘之法,其理本于阴阳。《道德经》曰:「万物负阴而抱阳,冲气以为和。」凡物皆兼具阴阳,阴阳二气,交相感应,冲融调和,而后生意出。男女之配,即阴阳和合理之在人者。

故姻缘之成,非人力安排之所能强,乃二气相求、两情相感之自然。男阳而女阴,阳主施,阴主受;阴阳相须,如天地之相交。明乎此,则知催姻缘之法,非外益以物,乃调其气、通其滞,使复于冲和之常。

知和曰常,反常为戒

《道德经》又曰:「知和曰常,知常曰明。」和者,道之常态;常者,理之正也。姻缘之道,以和为归:性情之和,命数之和,阴阳之和。法事之所事,事此和而已。

辩证言之,和非苟合之谓,乃正而相得。若不问其宜否,唯欲速成,强不谐者使谐,是逆和之理;若用术以制人之情、夺人之志,尤非所以为和。故本门之法,顺阴阳之正,不徇情欲之偏;求其可和者和之,其不可者不强。

坎离交媾,身内之象

丹经以坎离喻阴阳。坎中实,离中虚;阴阳交媾,取坎填离,乃成既济。此理施之姻缘,即男女二气之相济:男有心而 down,女有意而承,情意交通,而婚配以正。

《太平经》言一阴一阳,色相好而后能生;阳极生阴,阴极生阳,如寒尽反热、热尽反寒,皆自然之理。据此,男女相求,亦循此阴阳互根之常。行法者明此象,乃能调其偏、补其不足,而导之于和。

善信体认

善信求姻缘,当知所贵在和。和于性情,则相处可久;和于命数,则机缘易就;和于阴阳,则家道可成。法事为助,而根本在己之德行诚敬。

《道德经》言「清静为天下正」。能澄心以养其和,修德以召其缘,则不求而善缘自集;徒恃外法而不务冲和之实,未见其可。此阴阳和合之第一义,愿善信体之。

催姻缘法总论

姻缘之义,人伦之始

姻缘者,男女之配,人伦之所由始。《太平经》言天地有阴阳,阴阳相得而和生;男女者,阴阳之见于人者。阳奇阴偶,男承天统,女承地统,阴阳相合,而后家道成。故婚姻非独一家之私事,实通乎天地阴阳之理。

催姻缘之法,为未婚而求良配者设。其义在助缘,不在强致;在顺阴阳之和,在通命籍之滞。学者当先明此义,知此法之立,一本经教,非世俗所谓媚术、强求之比。

法在助缘,不可强致

须辨者,姻缘有定分,亦有可通之机。定分者,宿缘之厚薄、命宫之宜忌;可通者,德行之感召、诚敬之祈祷。法事之所以设,为解其阻滞、扶其善缘,使本有而未显者得显,当至而未至者得至。

然法不包办,亦不保证。若本无其缘,不可以法强合;若他人已有所属,不可以法夺之。《道德经》曰:「知和曰常,知常曰明。」催姻缘之常,在和而不在强;强则反常,反常则害。故本门行法,先审其理之正、其事之宜,而后为之。

正统法度,辨假之要

今世之托言催姻缘者多矣,真伪杂然。正者,依科奉教,开坛有仪,表文有式,符箓有法,皆本师承;先劝善修德,而后行祈祷之事;不夸验,不妄许,不诱人以必成。伪者,张口许以某日得偶,炫符术以索重资,甚至以迷魂、强制、邪法相标榜,此非惟非道,亦法所禁。

《道法会元》言符者阴阳契合,唯天下至诚者能用之;诚苟不至,自然不灵。是知法之灵否,系乎诚与德,不系乎夸张之辞。善求姻缘者,当以正信择师,以法度辨伪,毋为巧言所惑。

学者及善信自处

善信求姻缘之助,当先反诸己:心诚乎,德积乎,所求正乎。所求为正当之婚配、和顺之家室,则可祷;所求为强夺、苟合、非礼之事,则不可祷。行法者亦当如是观,因材施教,顺理而导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清静可以为天下正。」本门催姻缘之法,以清静诚敬为本,以阴阳和合为则,以德行感召为基。明乎此,则知正统之传,固在此而不在彼;而假法之惑,无自入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