催与和合,名义当辨
道门言婚姻之法,有催姻缘,有和合。世人多混称之,其实各有所主。名义不明,则施者失其当,求者违其情。故先辨之。
催姻缘者,为未婚而求良配、缘至而未通者设,主于召致善缘、成就新偶。和合者,为已有配偶、或已有定缘,而情意未洽、室家有竞者设,主于调和情意、复归于好。一主成新,一主修好;其用不同。
和合之施,限于正配
和合之法,施于正当之配偶、已定之婚约。夫妻反目,男女有隙,本于一时之气、一事之嫌,而其情未绝者,乃可从而和之。《太上感应篇》重室家之和,戒不和其室、不敬其夫,正此义。
辩证言之,和合所以全已有之缘,非所以结不当之合。若有配偶而别求、既离异而强挽、或觊觎他人之偶而欲夺之,皆非和合之正,法所不予。故行法先审其名分之正、情分之实。
破人婚姻,明训有戒
《太上感应篇》曰:「破人婚姻。」又曰:「离人骨肉。」皆列之为恶,明其有罚。是知道门之于婚姻,唯务成全,不事破坏;唯主和顺,不主离间。催与和合,皆此成全之心。
故凡行法,有损人之婚、夺人之配、间人之情者,虽重利不为。此非徒教义当然,亦国家法律所护、社会公序所系。学者及善信,当明此戒。
善信各安其分
善信求法,当自审所处:未婚求配,则求催姻缘之正;已婚失和,则求和合之宜。名正而后法行,理顺而后效著。若所处不正、所求非分,则虽祷不应。
本门于婚姻诸法,辨之甚明:成新者不夺人之旧,修好者不结非分之新。分类施策,因人而导,其归在正与和。明乎此,则知正统法度之严,而世俗混称妄为之非,可识矣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