阴阳合和说

阴阳之理,和合之原

催姻缘之法,其理本于阴阳。《道德经》曰:「万物负阴而抱阳,冲气以为和。」凡物皆兼具阴阳,阴阳二气,交相感应,冲融调和,而后生意出。男女之配,即阴阳和合理之在人者。

故姻缘之成,非人力安排之所能强,乃二气相求、两情相感之自然。男阳而女阴,阳主施,阴主受;阴阳相须,如天地之相交。明乎此,则知催姻缘之法,非外益以物,乃调其气、通其滞,使复于冲和之常。

知和曰常,反常为戒

《道德经》又曰:「知和曰常,知常曰明。」和者,道之常态;常者,理之正也。姻缘之道,以和为归:性情之和,命数之和,阴阳之和。法事之所事,事此和而已。

辩证言之,和非苟合之谓,乃正而相得。若不问其宜否,唯欲速成,强不谐者使谐,是逆和之理;若用术以制人之情、夺人之志,尤非所以为和。故本门之法,顺阴阳之正,不徇情欲之偏;求其可和者和之,其不可者不强。

坎离交媾,身内之象

丹经以坎离喻阴阳。坎中实,离中虚;阴阳交媾,取坎填离,乃成既济。此理施之姻缘,即男女二气之相济:男有心而 down,女有意而承,情意交通,而婚配以正。

《太平经》言一阴一阳,色相好而后能生;阳极生阴,阴极生阳,如寒尽反热、热尽反寒,皆自然之理。据此,男女相求,亦循此阴阳互根之常。行法者明此象,乃能调其偏、补其不足,而导之于和。

善信体认

善信求姻缘,当知所贵在和。和于性情,则相处可久;和于命数,则机缘易就;和于阴阳,则家道可成。法事为助,而根本在己之德行诚敬。

《道德经》言「清静为天下正」。能澄心以养其和,修德以召其缘,则不求而善缘自集;徒恃外法而不务冲和之实,未见其可。此阴阳和合之第一义,愿善信体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