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信辨姻缘邪术之戒

正信与迷信,界限当明

姻缘之祷,本为正情;然世有托名于此,而流于迷信、入于邪术者。学道者及善信,不可不辨。正信者,依经教、守法律、重德行,以法事为助缘;迷信者,舍人事、蔑义理,唯怪异之是求。

《道德经》曰:「以道莅天下,其鬼不神。」道之所在,正理明而邪说息。明乎道,则知姻缘之求,有经常之理,非诡异之可致。

邪术强合,法所必戒

世有谬称能以术使人必从、以法摄人神志,或下药、或施蛊、或为迷魂之具,以求强合者。此大悖于理:婚姻以两情相愿为正,夺其愿、制其神,不唯非道,抑且违法。

《太上感应篇》以破人婚姻、离人骨肉为恶。邪术强合,其害人尤甚,本门深戒而绝不为。正统催姻缘之法,唯解阻滞、助善缘,断不侵夺他人之意志,不成就非礼之苟合。

夸验索财,伪术之辨

又有一等,不务修德如法,唯以某日必成、某符必验为词,炫异惊人,索取重资;及事不验,则饰辞推诿。此非宗教正行,乃市井欺罔,善信当察。

辩证言之,法事言助缘,不言包办;言感通之理,不作必然之许。《道法会元》以诚为灵之原,诚之不至,术将安施。故凡夸验以牟利者,去道已远。

依法正行,善信自处

依法依规,正信正行,乃行法、求法之共同前提。正常之宗教祈福,合乎经教与公序,国家法律所许;迷信非法、邪术害人,则为法律所禁、道律所不容。

善信求姻缘之助,当以正心、求正法、事真师,修德以为本,俟缘以为常,不徇强合,不求怪异。本门施教,分类因人,而其归壹于正。能如是,则邪说无自入,而善缘以正致,斯为得祈福之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