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合与姻缘,其用当辨
世多混催姻缘与和合符。催姻缘者,未有良配而求其至,主新缘之招;和合符者,已有情分而失其和,主旧缘之续。一主招,一主续,其用不同。
辩证言之,姻缘成而后有和合,和合失而或类无姻缘。然其法、其符、其所祈之神,各有攸当,不可概施。善信当先辨己之所求。
新缘旧分,各依其类
求新缘者,当修德立品,俟月老红鸾之应;续旧分者,当自省改过,借和合符以通其情。若已婚配而反求新缘,或义已绝而强续旧好,皆非正。
《道德经》言「知和曰常」。和之所在,当因其伦、因其分。
分类施策,因人而处
本门于此,分类施策:未配者导以正姻缘,已配者导以正和合;情可续者助之,义当离者安之。不执一法以概众情,此因材施教。
尤须明者,法事助缘,不包办离合。人之离合,多由己之德缘,神符达诚,不能强致。
善信知辨
善信求符,先辨新缘旧分,各归其类,修德自省为本,符法因类而助。
本门辨此,以见符箓之有序。明乎此,则正统可识,而世俗混施希利之非,无自入。
